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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第一案”宣判 众筹融资合同确认有效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445次 时间:2015-09-16

  9月15日下午,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今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本案审判长殷华宣布,原告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人众筹平台)胜诉。并判被告方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给原告委托融资费用二万五千二百元、违约金一万五千元,反诉被告(原告)返还反诉原告(被告)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款十六万七千二百元。

  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原告系经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的公司主体,被告委托原告融资88万元,以经营一家餐馆。融资成功后,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主要交易信息即房屋权属存在权利瑕疵,信息披露不实,故依约解除了合同,并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委托融资费4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4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97120元。被告就此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恶意违约,融资主体超过法律规定的50人上限,融资成功后也未将融资款即使支付给被告,故反诉诉请:1、要求被反诉人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7.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反诉人全部返还之日止)2、判令赔偿反诉人损失5万元,3、要求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针对此案中的《融资协议》是否有效和双方是否违约及违约责任,海淀法院判定如下:一、《融资协议》与法不悖,应为有效。首先,具体依据方面,依照《证券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海淀法院本着鼓励创新的角度,认为本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其次,依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监管规范性文件层面,主要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并未对本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二、合同主体之间主要是居间合同关系。

  据悉,本案系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民事案件,此前备受社会关注。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对股权众筹行业形成的交易规则进行法律评价,尤其是投资主体人数、资金托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此外,本案还涉及股权众筹交易中交易各方的法律关系定位、权利义务分配,以及是否是居间合同关系,交易内容是否全部有效等争议。在股权众筹专门性规定相对缺位的背景下,裁判结果对于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以及形成相对科学的裁判规则均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来看,本案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众筹行业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其支持和鼓励众筹交易发展的结论为众筹行业发展留下了空间;同时,判决书也对行业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评述,体现了司法对于市场交易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下一步出台具体监管政策、形成评价规则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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