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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条款和协议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809次 时间:2014-04-30
买方合同号:                       
卖方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就不锈钢无缝管产品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买方”是指电厂方,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 “卖方”是指(卖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 “技术支持方” 为本项目的标的与投标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
1.4 “合同” 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5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6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7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8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求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9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0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1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2 “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未能如期进行初步验收,至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时止。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13 “不锈钢焊管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4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5  删除。
1.16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7 “现场”是指位于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
1.18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19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20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1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2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23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余下设备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于第二台机组初步验收前交齐。
1.24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2. 合同标的

2.1 本合同标的是卖方为买方2×1000MW级超超临界燃煤机组供应的第八批辅机设备: 304无缝管。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
2.2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2.3 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
2.4 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5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2.6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2.7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3. 供货范围

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按工程进度要求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 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其中第二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卫生级无缝管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含保险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4.1.1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本合同设备价格(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是指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买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中进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并且包括长途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堆放和装到车辆、运输保险和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
4.1.2 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其中第一套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第二套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8款中及附件7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4.1.3 删除
4.2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9。
4.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5. 付款方式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 付款方式:电汇、银行承兑汇票。
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3.1合同设备款的支付(1∶3∶4∶1∶1的付款方式):
5.3.1.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 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复印件二份),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5.3.1.2 合同设备投料准备完成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买方确认,且卖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30%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30%作为进度款。
5.3.1.3 卖方已完成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且卖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40%作为交货款。
5.3.1.4 在第二台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完成后,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完工款。
5.3.1.5 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5.4.1 每套设备的第二批设备交货后,并且驻厂代表进厂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0%的技术服务费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30%。
5.4.2 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技术服务费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
5.4.3 技术服务费以业主方和卖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考勤表作为支付依据。
 
5.5 删除
5.6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7 根据本合同第10、1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
5.8 由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等方面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5.9 卖方发票/收据价值应与相应设备/技术服务/运杂费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5.10 不锈钢管厂家卖方配套设备交货应满足买方现场要求,如因卖方付款不及时导致交货滞后的,买方保留索赔权利;在买方要求的交货期到期后15天内,买方有权直接对配套厂家付款,卖方无条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