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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相爱时红包频发发不停 分手时15万想讨讨不回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223次 时间:2016-06-23
如今,过年过节发个红包一起祝福,遇到高兴事情发个红包一起祝贺,甚至借钱、还款也用微信红包来完成。因为便捷、易操作,微信红包等电子产品已悄悄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只是,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会给生活带来一些困扰。
  这不,有两对情侣,爱的时候你侬我侬,不分你我,总有一方为爱付出、为爱疯狂、为爱给养,对于自己的恋人,出手那是相当大方,红包发起来也是没得数,成千上万地给。可是,一朝分手,双方就撕破了脸,发出去的红包你得给我还回来。然而,你可能不知道,发出去的红包,就像泼出去的水。通过微信网络交流工具互相之间发送红包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法院不予处理。
  为爱疯狂之爱的给养——红包发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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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是个“90后”姑娘,年轻貌美,两年前只身一人到新加坡闯荡。杨军是个“80后”,潇洒倜傥,同样是只身一人在新加坡打工,有时也帮忙办理各国签证。一次机缘,王晓与杨军结识,同在异国,相似经历,两人感情快速升温并同居。
  同居多时后,王晓才得知杨军已经结婚生子,最初气愤异常的她在杨军的花言巧语之下很快就妥协了,她相信杨军爱的是自己,一定会和老婆离婚的。两人便以“老公”、“老婆”互称,在朋友圈里俨然是一对恩爱的小夫妻。
  王晓工作收入不错,居住条件也不错,同居后杨军搬到王晓租住的房子里,平日生活中各种开销也主要由王晓负责。两人相处期间,每每杨军经济拮据时,王晓便会给予“爱的给养”——通过发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给杨军数额不等的款项。
  2015年8月,杨军称要回国与妻子离婚,同时准备筑一个充满爱的“小窝”迎接王晓的归国。为爱痴狂的王晓对杨军深信不疑,并对以后的幸福生活满怀期待。归国后的杨军,通过微信不断传递着对王晓的思念之情,并时时更新“爱巢”的构筑进程,这些让王晓分外感动。在传递“爱”的同时,杨军也时不时表达经济压力,已经陷入“爱潭”的王晓为了不让“爱人”受累,可谓有求必应,先后通过发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给了杨军近15万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时间久了,王晓起了疑心。见事情败露,杨军更换了手机号码。看着记载着两人无数甜蜜的微信始终显示灰色,王晓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杨军还钱。
  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的款项往来发生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仅凭支付凭证、短信记录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王晓的诉讼请求。
  为爱疯狂之发出去的红包 泼出去的水
  时光倒流回2013年的夏天。小美和小强通过一款交友软件认识了,两人一见钟情、再见倾心,很快便坠入爱河。
  热恋期间,小美全力帮助男友创业,通过银行汇款、ATM取款转存、支付宝转账、微信红包等形式陆续给予了小强70万元。与此同时,还开启了“买买买”的节奏,前后为小强购买了一辆奥迪车、铂金项链、劳力士手表等贵重物品。
  就在一切看来非常圆满,即将修成正果的时候,美梦破碎了:小美被查出宫外孕、双方感情破裂,加之小强拒绝与小美结婚,双方最终分手终场。
  情没了,但感情债可得算算清。小美在这段感情中的经济投入,可不是笔小数字,为此,她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强还钱。
  小美认为,她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小强交往的,为缔结婚姻关系,加强双方的感情以及便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工作的需要,短时间内为小强付出130万元巨款。如今双方感情破裂,结婚已不可能,小强应当将上述财产予以返还。
  庭审中,小强也跟小美算起了经济账。他说,在二人刚开始交往时,小美在其处吃住,全部的花费和开销都由他支付。2015年,小美为了补偿他之前的付出,送了他一辆汽车,但由此产生的税费都是他支付的。关于结婚的问题,小强强调,二人交往期间,小美从未带他见过家长、朋友,双方也没有订过婚约,只是一般恋爱关系,并不存在以缔结婚约为目的。交往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相互都有付出。转账、红包所发出的这些钱,都是用于双方交往中的生活支出,小美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随后,经法庭审理调查,双方通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了如下事实:
  1、原告为购买车辆支出的48万余元,被告应返还;
  2、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13.9万元,证据充分,被告应返还。
  3、原告用现金给被告购买的铂金项链、劳力士手表、LV 衣服和包等贵重物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4、原告主张的消费金额,虽有银联消费记录证明消费行为的发生,但不能证明与案的关联性,不予支持。
  5、原告主张通过微信红包给付被告9200元,法院认为,以娱乐为目的,通过微信网络交流工具互相之间发送红包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故法院对微信红包的问题不予处理。
  综上,玄武区法院判令小强返还小美62万余元。
  新的交易习惯:“发红包”
  现如今,随着人们消费习惯的改变,发红包成了一种交易习惯。正常的债务往来,人们喜欢用发红包的方式支付。就算是没有债务关系,朋友间、恋人间、亲戚间,也喜欢用发红包的方式来交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事主体之间仅以娱乐为目的,通过微信网络交流工具互相之间发送红包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者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而无偿为另一方提供物质或者服务的行为,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好意施惠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内。
  通俗地说,发出去的红包,泼出去的水。微信红包等电子服务,因为便捷、易操作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与此同时,也会给生活带来一些困扰,需小心谨慎。
  红包有风险 撒钱需谨慎
  如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发红包方式借钱的情况越来越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可成为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当中,显示的可能并不是双方真实姓名,照片也不是本人的,即便有转账记录,如果没有辅助信息,也不易证实借贷关系。
  所以,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首先要明确双方身份,最好双方账号均使用真实姓名、照片,或账号关联手机号码、QQ号。还可通过以往聊天记录和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证实账号与当事人存在关联。或通过视频聊天,确认双方均系本人,以明确当事人间的借款行为。双方用微信商谈借款事宜的聊天记录,要完整保存,及时备份。聊天记录中,要有双方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借款用途等信息。通过微信转账后,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做出明确回复,是否收到钱款,并约定还款期限。
  所以,建议大家,鉴于目前通过微信、支付宝、红包方式借款给他人,一旦他人失踪或抵赖,出借方在举证上存在困难,出借方通过传统的由债务人出具借条、银行转账备注附言的方式支付款项更能维护自身权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