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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离婚后再起诉要扶养费,法院支持,原因竟是……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383次 时间:2016-08-11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特殊的夫妻离婚后扶养纠纷,一名女子离婚后再起诉前夫要求扶养费用的诉请获得了溧水区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原告在离婚后提出诉请而获得法院支持的, 在全国尚属首例

全国首例!离婚后再起诉要扶养费,法院支持,原因竟是……

  案件回顾 

  这起特殊的案件中,原告名叫冯宁(化名),与被告段强(化名)2007年结婚。孩子出生后,冯宁的精神状态逐渐不太稳定,后被带到精神康复医院治疗。冯宁当时的病历上,清楚地记载了她当时精神紧张、出现幻听等情况。医生诊断冯宁患精神分裂症,对她进行了治疗。2012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确认了冯宁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后来,冯宁离开了家,下落不明。

  2014年,段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冯宁下落不明,法院公告开庭并缺席审理,于2015年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2016年,冯宁出现了,当她得知法院判决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履行经济帮助义务。不过,一般来说,这种“经济帮助”都是在夫妻俩离婚时一并处理的,段强认为双方已经离婚了,前妻再向自己要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全国首例!离婚后再起诉要扶养费,法院支持,原因竟是……

  法院判决:仍有资格行使要求被告予以经济帮助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

  该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经本院公告判决离婚时,原告未到庭,客观上无法向被告主张经济帮助,但并非意味着原告该项权利的丧失。原告在离婚后的诉讼中,仍有资格行使提出要求被告予以经济帮助的权利。

  关键词:“生活困难”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经济帮助应在离婚时一并主张,现双方已离婚一年多,故原告无权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院认为,根据该条规定,主张经济帮助的要件之一是:离婚时一方陷入生活困难。因此, “离婚时”只是对一方陷入生活困难在时间上的限定,并非主张权利时间上的限定,也就说,这个主张并非只有在“离婚时”才能提出

  法院认为,冯宁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在于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离婚时生活困难”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一方生活困难”作出了阐述,即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该案中,原、被告离婚时无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自2010年起即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2年又被确认为贰级精神残疾,现仍未治愈,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应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考虑被告主要靠在外打工维持生活,还尚有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经济能力较为有限;同时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的帮助以“适当”为限等,法院最终判决,段强一次性支付冯宁经济帮助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