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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也于10月1日起同步施行。下面就报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方式、时间、法律责任等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年度报告有关问题
问题一:参加年报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报送年度报告。具体要求是:
1、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含2013年12月3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及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2、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31日前(含2013年12月3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12月31日前(含2014年12月3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意这里的这个注册时间和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所不同,在问题四中进一步的解答。
问题二:以往未年检或未验照,但没有被工商部门吊销的,可不可以参加年报?
答: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问题三:年报的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日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对于2013年的年度报告。今年由于《条例》实施时间较晚,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对2013年度的年报工作做出了特别规定,对2013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今年的10月1日到明年的6月30日前报送2013年年度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需要报送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
问题四: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可不可以一起报?
答:可以。当然,如果想一起报送的话,2013年度的就要在明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了,并且报送的顺序必须是先报2013年度的,再报2014年度的。
问题五:年报报送的方式是什么?
答:在贵州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方式,都统一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报送,一种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纸质的材料报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年度报告是否公示,由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而年度报告是否公示决定其年度报告报送的方式。如果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则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不需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如果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则不需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必须到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问题六:年度报告工商局是否还要审核?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的年度报告工商局不审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虽然工商局不再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但工商部门在每年的年报结束后,要进行抽查,抽查谁,是用注册号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进行随机摇号来确定抽查名单,然后组织对其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问题七:从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后,是否还需要到工商局报送纸质材料?是否还要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盖个戳?
答: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后,就OK了,无需再到工商局报送纸质材料,也不用象以往的年检、验照还要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盖个戳,今后工商局不盖这个戳了。
问题八: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将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照规定期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题九:年度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答:
㈠、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㈢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问题十:已经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可不可以修改?
答:可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问题十一: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题十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这个网站通过什么渠道访问?
答:方法一,使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的网址:
http://gsxt.gzgs.gov.cn访问
方法二,从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搜索的关键词是:“企业信息 贵州”、“公示系统 贵州”、“公示 贵州”等。
问题十三:怎样才能进入到报送年度报告的页面?
答:需要两个步骤。第一步,点击公示系统首页的“企业公示信息填录”,如下图:
从这里进去
第二步,在“企业用户登录”页面,录入相关登录信息,如下图:
登录成功后,将进入到下面的页面:
问题十四:填报年度报告和信息时,需要登录,这个登录的用户从哪里注册?
答:点击公示系统首页的“企业公示信息填录”,进入到用户登录的页面:
如果是第一次使用,则需要先注册一个用户。点击“注册”,进入到用户注册页面:
问题十五:注册用户时,姓名和证件号码等注册信息是不是必须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答:注册用户时,姓名和证件号码等信息,可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是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填录人员的相关信息。
问题十六:注册的某一个用户,可不可以为多个企业填录年度报告、填录公示信息?
答:可以。填录哪一户企业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在登录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注册号这3项信息确定。
由这2项确定是谁填录的由这3项确定填录哪一户企业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问题十七:登录时,可能会遇到什么情况?怎么处理?
答:登录时,需要录入三类登录信息,第一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号;第二类是操作者,也就是注册的用户信息:用户名、密码;第三类是验证码。任何一项填错,都会登录失败。
登录时可能会遇到的情况:1、身份证号比对不上,而这种情况多是由于企业设立登记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长度为15位,但这里登录时,却用的是二代身份证号码,长度为18位,身份证号比对不上,所以登录失败。遇到这种情况,一个办法是录入15位的身份证号试试,一个办法是到工商局核实。2、提示登录的用户不存在,如果多次尝试还不行,则需要重新注册一个用户了。3、重新注册用户时,提示用户名已存在,或提示这个证件号码已被使用,用户名已存在的问题,就另外起一个用户名吧,但是证件号码已被使用,这个就不好解决了,只有用另外一个人的。4、提示验证码不对,这个确实是个比较头痛的问题,有时验证码不好识别,这时,就点击验证码,可以多次点击,直到出现比较容易识别的。
问题十八:填录年度报告时,企业通信地址怎么录入?
企业通信地址的录入比较特殊,需要先点击右侧的放大镜,在出现的通信地址选择菜单,先选择企业所在的市州,再选择企业所在的区县:
比如上面选择了贵阳市、花溪区,“确认”后,得到下面这个结果:
大多数企业填录时,认为这样就行了,其实不然,还需要继续在后面录入街道(乡镇)、门牌号。
问题十九:填录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时,还有哪些操作按钮?
答:填录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时,将会有如下图的操作按钮:
体相关资料、用户名称和密码后登录,选择“年度报告在线
(填写年报的一些页面)
(填写年报的一些页面)
点击“提交并公示”,便完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操作。
问题二十:填录的信息提交并公示后,是否还可以修改?
答:提交并公示后,如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可以更正。但是,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更正信息的用户,必须是填录原信息的同一个用户,其他用户无法进行更正的操作。一是,更正前后的信息将会同时公示,所以在选择“提交并公示”前,应仔细检查填报的信息是否准确!
问题二十一:提交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从哪里能够查看到?
答:从公示系统的首页,在“搜索”栏:
使用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的查询条件
搜索到企业后,点击企业名称,进入下面企业信息公示的页面:
在左侧有“工商公示信息”、“企业公示信息”的标签,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就可以看到企业自己公示的信息了,如下图:
二、企业其他信息公示有关问题
问题一: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有哪些信息需要公示?
答: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问题二:企业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问题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年报信息外,是否还有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需要公示的信息只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问题三:企业如何进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关信息公示的操作?
答:有关操作与进行年报的操作基本一样,填报并公示的入口是“其他信息填录”,如下图: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对于政府部门的有关问题
问题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问题二:政府部门对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有什么责任?
答:依据《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问题三:对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平台和渠道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但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四、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有关问题
问题一、为什么制定《抽查暂行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抽查暂行办法》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制定的,《抽查暂行办法》的施行能够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有利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有利于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
问题二、抽查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包括企业联系方式信息、企业存续状态信息、企业股权变更信息等;二是企业公示及时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问题三、抽查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抽查比例有多少?
答:抽查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种方式。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不设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抽查的比例不少于辖区内企业总量的3%。
问题四、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抽取待查企业,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全覆盖?
答:为确保抽查结果公平、公正,做到各地区、各行业的全覆盖,在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如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以市级或县级为单位按比例进行抽查,避免在随机抽查中某些地区的企业可能都未被抽查的情况;二是考虑在市场主体总量较少的地区适当增加抽查比例;三是定向抽查时会着重偏向问题较多、社会反应较强烈、产品质量抽检中问题较多的行业或相关企业。
问题五、如何处理抽查结果?
答:一是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将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于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二是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部门将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将违法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五、经营异常名录有关问题
问题一、什么情况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答:四种情形。一是未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问题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处罚?
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对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采取的影响其名誉的行政管理措施。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一种信用约束措施,具有一定申诫罚或名誉罚的效果,但不是行政处罚。
对于存在被列入经营名录情形,情节严重的,除了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还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三、被列入经营名录后,怎么做才能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答:分四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四是,失联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问题三、对被列入经营名录有异议,怎么提出异议申请?
答: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四、经营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名单有什么关系?
答: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