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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男子存银行2300万元不翼而飞 法院判银行无过错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331次 时间:2016-09-30

4年前,永康人朱先生在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存款2300万元,满以为会获得高额利息回报,不想两个星期后却发现,卡里的钱早已不翼而飞。警方调取监控录像发现,竟然是当时拉他去存钱的人骗他输入密码,在银行大堂内堂而皇之地将钱转走了。

朱先生多方追索损失无果,去年年初将招商银行江东支行告上法庭,指出对方在办理业务时严重违规,包括未将对账单交给原告本人、未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未要求原告本人签字确认转账单据等,致使2300万元巨款被盗走。

昨天,心力交瘁的朱先生再遭打击,他收到了江东法院判他败诉的一审判决书:被告对于涉案存款被盗导致的损失不具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万余元由原告承担。

银行答辩:

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虽然原告称银行方有失职,但是被告银行在答辩中称,原告朱先生存款损失系第三人诈骗行为所致,无论银行在业务中是否存在过错,原告都应该首先向实施犯罪的人追索,而原告并未穷尽追索手段而直接起诉银行,并不恰当。

银行认为,朱先生的资金被转账系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如有损失,也应由他自行承担,因为他在转账后两个星期就发现钱被转走,但并未马上报警,而是向张某等人询问情况并催促还款,直到当年6月7日才报案,行为反常。

银行表示,银行在代办转账业务中严格遵守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存在过错。银行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办权,因为王某先到柜台提供了相关转账单据,单据上原告朱先生的身份证号、卡号、转账金额等信息已填写完毕,并告知柜员储蓄卡、身份证会马上拿来。

之后,朱先生到达并向柜台内递入银行卡和身份证,与王某所填写单据完全一致,且在办理转账过程中,朱先生亲自输入了密码,充分说明他其实已告知他人卡号和身份证,并同意转账,并且通过输入密码方式进行了最终确认。

整个过程中,朱先生都站在王某身边,柜员通过扩音喇叭对外询问,朱先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判决:

银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对于涉案存款被盗导致的损失不具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给出了4点理由:

其一,关于打印对账单是否需要密码,中国人民银行并无统一规定,因此招商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对交易明细查询未设置密码输入环节,并未违反法律法规。

另外,从监控录像上看,原告朱先生将银行卡、身份证交由张某提交给被告银行柜台,并在被张某带至柜台后,柜员提醒其需要输一下密码,并大声问“你刚不是转出去吗”,原告并未予注意,说明原告未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注意柜员问话,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其二,办理朱先生业务时,王某一直站在柜台前,将已填好包括朱先生身份证号等信息的转账申请单交给柜员,而后朱先生将身份证交由张某递交给柜员,并由本人输入密码完成转账。期间,柜员曾询问“你刚不是转出去吗”,朱先生站在王某身边未提异议,而由王某作答。因此,银行柜员有理由相信王某系朱先生的代理人以及转账系朱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转账由作为代理人的王某确认也不违反相关业务规定。

其三,从监控录像看,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查看了朱先生及王某的身份证,可以认定银行已完成客户身份识别。

最后,王某在转账申请单中汇款用途上写了“汇款”,银行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多次询问,王某都点头确认,因此银行对涉案转账已做形式审查,虽不尽细致,但除明显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外,银行无权停止办理正常的转账程序,故银行未详细询问汇款用途与朱先生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法院据此驳回了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昨天,朱先生在拿到判决书后告诉记者,他将在与律师协商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