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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2034次 时间:2017-08-12
深圳驾驶人教育培训互联网预约系统https://app.stc.gov.cn:8095/Jsrpxyy/尊敬的驾驶员朋友:
一、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 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二、请您按操作指示操作,预约成功后,系统将向您发送培训提示信息。如确认收到短信后,请按时前往预约交警大队参加审验学习;如未收到短信,请于第二个工作日在互联网查询预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