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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伤获赔16万 劳务公司不愿担责 财产不足以还债应由股东清偿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201次 时间:2017-12-02

在装卸水泥时,李军被水泥罐车放出的气体从火车上吹落并摔成8级伤残。因水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他只得按提供劳务受到损害要求劳务公司进行赔偿。

  劳务公司老板为逃避和拖延赔偿,在法院庭审时坚称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并以审理程序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程序审理双方之间的争议,请求判决其无需向李军支付任何赔偿。二审法院裁定重审本案后,将近2年的时间过去了。

  为尽快获得赔偿医治伤病,李军依据老板在庭审笔录承认的劳动关系认定了工伤。可是,劳务公司不仅拒不支付工伤待遇,还在仲裁时玩起了失踪。如今,一晃4年过去了,法院于近日追加老板为被执行人,此举使李军拿到16万元赔偿有了希望。

三年前的一次意外

让员工身痛心更痛

  今年29岁的李军是陕西人。由于只读过初中,他外出打工时只能干一些简单的体力活。2013年初,经老乡介绍,他来到一家劳务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当年6月13日,李军像往常一样跟着同事们来到一家散装水泥公司院内的火车道专用线上装卸水泥。正在搬运水泥时,他身边的水泥罐车突然放气。没想到,这一股气体竟然把他吹倒,并从3米高的地方摔落下来。

  当即,李军就失去了知觉。同事们发现后,将其送往北京水利医院抢救。医生诊断结论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股骨干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颈6椎体骨折等。

  在医院治疗两个多月,李军办理了出院手续。这次住院,光医疗费就花了20多万元。这些钱对于来自贫困山区农村的李军一家来说,简直是个天文数字。

  “除了劳务公司老板垫付的10万元,其余的钱都是向亲朋好友借的外债。”李军说,得知他受了这么严重的伤,家里又欠了这么多债,他的婚事也被退掉了。

  “我和父亲起初到这里工作是老乡介绍的,平时的工资都由同村的一个包工头发放。这次受伤之后,我落下了一身的残疾,但不知道该找谁赔偿。”李军说,他看到自己工作的工地上挂着一个北京建筑材料水泥公司的牌子,就和父亲找到了这家公司,想让其给付一部分赔偿。

  可是,水泥公司负责人说,李军与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已经将装卸水泥的活儿外包给了一家叫程发劳务的公司。

  随后,李军父子按照程发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的地址找该公司商谈赔偿事宜。可是,在这个注册地址上根本没有这家公司。

  “老板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也不再与我见面,更不提赔偿事宜。难道我受的伤就这样了结了吗?”李军说:“按照我们农村人的常理,就是请人家帮工,人家受伤了,也得治好病后给些补偿呀!这些老板都是在城市里混的人,怎么不明白这些道理?实在让人心寒!”

员工直接起诉索赔

老板辩称程序错误

  与公司协商无果,找劳务公司老板又见不到面,李军父子只能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打官司不是说说话那么容易,其中的门道我们不懂。”李军说,经老乡介绍,他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张志友律师为他免费代理案件。

  张律师分析李军情况后,建议他按提供劳务受到伤害为由,请求劳务公司进行损害赔偿。于是,李军在2013年12月将程发公司和水泥公司起诉至法院。

  可是,在庭审中发生了令人想象不到的事情。

  “在工伤损害争议中,由于担心承担赔偿责任,很多单位都刻意回避与受害人存在劳动关系。而这家劳务公司即程发公司却争着当用工单位。”李军说。

  在庭审中,水泥公司辨称其与李军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由于李军与程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其对李军受伤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程发公司老板则辨称,本公司和李军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此次诉讼,由李军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属程序错误,违背了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故应驳回李军的全部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李军和程发公司系劳务关系,程发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程发公司赔偿李军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

  收到判决后,程发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

  张律师认为,程发公司提出上诉无非是拖延时间,二审法院不会改判。

  然而,二审结果超出律师预料,该院做出的裁定认为:以程发公司认可与李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程发公司与李军之间应为劳动关系,本案应当按照劳动法律处理。

  于是,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军的起诉。

依据法院庭审笔录

工伤认定获得成功

  二审法院的裁定生效后,摆在李军面前的路只有一条,那就是按照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按照工伤索赔程序向劳务公司进行索赔。

  而此时,距李军发生工伤已经经历经近两年的时间。如果再进行工伤认定,还要确认劳务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而确认劳动关系,还要先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按照那些不怀好意的用人单位的一惯做法,即使其最终输官司,它也要对劳动关系认定案件走完一裁两审程序。这样拖下去,没有两年的时间劳动关系确认不下来。”张律师说,劳动关系确认后,还有工伤等级认定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等级不认可,它不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还可以以属于认定部门为对象,进行行政诉讼。如此一来,再拖延一两年也不是问题。

  “李军的伤情及家庭状况,使他真的拖不下去。他目前最急需的是经济救助!”面对这种情形,张律师特意到原案件中的一审、二审法院调取庭审笔录,希望以庭审笔录中程发公司老板认可的与李军的劳动关系,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当张律师把上述庭审笔录和原一审、二审判决书提交工伤认定部门后,该部门却以这些资料并非法院最终判决为由,坚持要求在确认李军与程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才能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律师提出,如果工伤认定部门坚持原来的观点,那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持此通知,李军将以工伤认定部门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工伤认定部门同意依据上述材料对李军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经认定,李军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8级。

劳务公司屡次搅局

该付钱时溜之大吉

  李军被认定为工伤并确定伤残等级后,程发公司没有不付钱的道理了。可是,它仍然拒绝支付任何赔偿。

  不得已,李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程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仲裁委立案后,向程发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是,在法院庭审时屡次搅局的程发公司此时却销声匿迹了。

  由于无法送达立案通知、举证通知等开庭材料,仲裁员给张律师打电话,询问程发公司的其他联系方式。

  “该公司是为了躲避法律制裁,刻意逃避仲裁文书的送达。”张律师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该公司的工商档案,调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户籍所在地信息。此后,提议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仲裁员采纳这个意见。

  程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仲裁邮寄的开庭材料后,案件顺利开庭。今年4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赔偿李军各项工伤赔偿合计16万元。裁决做出后,该公司未起诉,裁决生效。

  由于公司未执行仲裁裁决,李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半年之后,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最近,张律师通过调取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发现公司的股东为李某一人,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裁决书确定的债务。同时,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张律师认为,李某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庭审中,李某表示,其从没有开办过公司,程发公司和他没有关系。其身份证曾经丢失过,自己也只是一个打工的,程发公司可能是用他的身份证办理的相关手续。

  对于李某的辩解,法院采纳张律师的意见,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经评估,李某的个人财产足以支付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日前,李军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得到法院同意。他说,“这一次,我有希望拿到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