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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缴37万元电费?物业公司:早就给超市说清楚了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244次 时间:2017-12-14

日前,本报报道了市区一小区超市老板状告物业公司两年多收37万电费一事。对此,物业公司认为,超市方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事件回放:

2015年9月,陶先生租用了市区港湾丽景一间4000多平方米的铺面经营超市。至今年8月,陶先生认为,超市方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除了每月缴纳1500元物业费外,物业公司还按照1.49元的价格收取超市电费。超市计算的平均电费是每度在0.74元至0.92元之间不等。因此,物业公司无法律依据多收取37万多元。陶先生于是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不当得利。

“ 超市方所列费用没有包括公摊 ”对于超市方认为物业公司无法律依据多收取37万多元的说法,物业公司一张姓负责人认为,超市方所列费用仅为供电公司费用部分,没有包括本小区公摊费用部分。

据了解,商业门面用电综合服务费包括供电局收取部分和本小区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维护费用部分。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维护费用部分包括本小区设备房照明用电、设施设备运行用电、代转代收特约服务费等公摊费用。与业主签订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都对公摊费用进行了约定。超市方租房前已经找业主方及物业公司询问过用电综合服务费的构成,也调查过周边商业用电的收取情况。超市方缴费时,对于公摊情况,物业公司也给予了讲解,并得到原告认可。物业公司每月应超市方要求提供了供电局总发票复印件,超市方对缴纳综合电费核算后才按时缴纳。这种缴费关系,已经执行了了两年之久,超市方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已经形成是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物业公司方认为,即便电费收费标准要变,也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重新核算后批准后,才可以按照新标准收取。此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有关费用或者要求免费服务。

“ 退还10万元综合电费说法不成立”

超市方曾表示,与物业公司就电费收取起纠纷后,物业公司表示愿意退还10万元,超市方没同意一事。对此,张姓负责人予以否认。

据张姓负责人介绍,因为电费收取,超市方与物业公司发生不愉快。超市方后来找到物业公司,表示经营困难,希望物业公司退还部分费用,物业公司没有同意。后来,超市方再次找到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核算的电费37万元也有不妥之处,希望退还的费用从30万减少至25万,后来又减少至15万元,对此,物业公司始终没有同意。

另据了解,开庭前,介于超市的经营状况,社区等部门对双方再次协调,由物业公司对过去暂缓收取的超市方5万多元物管费就不收取了,并提出以后少收取3万多元物管费。物业公司表示,若双方达成一致,可以给予减免部分物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