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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做手术后下体短一半 妻子称"影响感情"提离婚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168次 时间:2018-01-13

男子称在医院割包皮后,性功能受到很大影响,影响了夫妻间感情,妻子为此向法院起诉离婚。男子起诉医院索要赔偿,但由于鉴定机构无法对“男性功能”鉴定,法院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男子称切包皮后阴茎短一半起诉医院

1968年出生的任先生是大连人,于2015年11月20日,在大连市一家三甲医院花了1300多元做了包皮切割手术。任先生称,手术后两个月之内,他晚上不敢睡觉,憋尿时疼醒,阴茎勃起时只有10厘米,阴茎肿了两个血包。

任先生表示,他去医院用针管抽出阴茎侧包血水,血肿包没有了,但性功能受到很大影响,影响了他与妻子的感情,妻子为此于2016年7月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

任先生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2000元。

两家机构均无法对“男性功能”鉴定

在审理过程中,经任先生申请,法院先是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中心作出《终止鉴定函》,理由为:“由于我中心不能进行男性功能鉴定,原告以此为由提出终止鉴定申请,故我中心决定终止本案鉴定。”

随后,经任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中心作出《退卷函》,理由为:“鉴定要求中所涉专门性问题超出本中心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决定不予受理本案鉴定委托,现予退卷。”

一审法院驳回男子上诉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任先生诉请医院赔偿医疗费2000元,并为此两次申请鉴定,但鉴定机构均退回鉴定,任先生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此次手术系医疗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任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一审法院驳回原告任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