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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输液死亡,村医被判3年,妻子判10年,赔67万!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213次 时间:2018-08-08
一夫妻在其经营的大药房输液致3岁男童死亡。最终,涉案村医被判3年,妻子判10年有期徒刑,自愿承担赔款67万!


非法行医不光害了患者,还伤害了身边最得力、最亲密的助手——自己的妻子。






夫妻二人非法行医,赔偿67万!






据媒体报道,徐州的陈厚德和李翠翠是夫妇,2012年7月,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于2013年1月在家中加盟开设药店,并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5年3月18日12时许,村民王玲带着3岁半的儿子张启明,到陈厚德家中请其看病,陈检查听诊后,让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李翠翠,直接为张启明配药,李在未对张进行头孢曲松钠皮试的情况下,实施了静脉注射输液。






在输液过程中,张出现药物过敏反应,陈、李二人立即组织抢救,他人拨打了“120”,但遗憾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经警方物证鉴定所鉴定:张符合急性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陈、李二人行医的场所,就是他们自己家、个体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夫妇俩在家中非法行医的时间从2014年持续到2015年3月事发。






案发后,张的父母单独提出民事诉讼。开庭之后,经双方协商,陈、李夫妇愿赔偿张启明父母人民币67万元。判决被告人李翠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厚德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文中均系化名)






5项违法、违规操作为同行敲响警钟!






从上面的案例来看,徐州的陈大夫虽然取得了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其部分行为属于违规或者危险操作,在基层时有发生。具体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擅自行医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而陈大夫所经营的药店,明显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掩护下,开展与医疗有关的诊疗活动,明显属于非法行医。






二、未取得规定要求的医师资格证,擅自行医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徐州的陈大夫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也只能够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或者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进行执业。






而实际上,他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也没有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而是擅自在自己的家里、药店为村民进行诊疗活动,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






三、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合法行医






我国《新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也就是说,注册的执业医师有固定的执业地点,要么在医疗、要么在预防、要么在保健机构,在除这些机构以外的其他地点执业,都是不允许的,包括药店。






四、未按规定使用卫生技术人员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而徐州的陈氏夫妇,明知妻子没有相关资质,却依然为患者进行输液治疗。最终,不但酿成了事故,也让自己身陷囹囵。






五、未给患者进行皮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临床用药须知》规定,须做皮内试验或过敏试验的药物或诊断用药有:青霉素类抗生素、含碘类造影剂、抗毒素及免疫血清类生物制品、细胞色素C、门冬酰胺酶、天花粉蛋白、玻璃酸酶、胰蛋白酶、糜蛋白酶(肌肉注射)、维生素B1(肌肉注射)、盐酸普鲁卡因、荧光素钠等共计12种(类)。






从这些内容来看,虽然没有头孢菌素类药物进行皮试的硬性规定,大部分头孢菌素的说明书里也没有这一方面的强制要求。但在《药典》已明确提出,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根据病情权衡利弊,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






而且,传统的观念也认为,头孢必须进行必要的皮试。






但本案中,陈氏夫妇在为患者进行头孢曲松钠的输注之前,根本没有这一方面的意识,明显违反了临床用药原则。






综合以上案情,笔者认为非法行医在基层尤其是农村时有发生,大多数原因还是受利益驱使。这种铤而走险的办法短时间内可能会让你积累一定的财富,但医学本身就是一门严谨的学科,有自己的准入门槛,容不得半点敷衍。






建议那些还在想方设法秘密非法行医的“同仁”,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也不要让你身边没有资质的家属参与其中,否则等待你的将会是血的教训和法律的严惩!






作 者 / 兰花草       来 源 / 基层医师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