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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税网上申报系统etax.qdds.gov.cn或dec.qdds.net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3137次 时间: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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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征收对象

税率

纳税期限

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交通运输业      3%
建筑业          3%
金融保险业      5%
邮电通信业      3%
文化体育业      3%
娱乐业         5-20%
服务业          5%
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5%

按月申报,缴款期限在次月15日前,其中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按季申报(季度终了后15日)
注:自2013年8月1日起,青岛市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下应税服务,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资源税

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原油    销售额的5%-10% 

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以一个月为纳税期,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法定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于次月15日前缴纳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时间每年11日至331日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自201012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建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按月申报,缴款期限在次月15日前

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交纳人。自201012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教育费附加。

附加率为3%

按月申报,缴款期限在次月15日前

车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211日起施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调整了我省的车船税税额标准。


1、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含)以下车辆,每辆每年240元;

1.62.0()的车辆,每辆每年420元;

2.0以上至2.5()的车辆,每辆每年900元;

2.5以上至3.0()的车辆,每辆每年1800元;

3.0以上至4.0()的车辆,每辆每年3000元;

4.0以上的车辆,每辆每年4500

2、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大型商用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每车每辆720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每车每辆600元;

3、货车,整顿质量每吨每年72元;

4、摩托车,每辆每年60元;

5、挂车,整备质量每吨每年36元;

6、机动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净吨位每吨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净吨位每吨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净吨位每吨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净吨位每吨6元;

7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艇身长度每米6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艇身长度每米9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艇身长度每米1300元;

艇身长度超过30米,艇身长度每米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艇身长度每米600  

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对不需要投交强险的车船,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在会计年度内缴纳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市内四区

一级地       每平方米24.00元;
二级地       每平方米14.00元;
三级地       每平方米12.00元;
四级地       每平方米10.00元;
五级地       每平方米8.00元;
六级地       每平方米6.00元;
七级地       每平方米4.00元;

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申报缴纳;企业和其他单位按季申报缴纳;个人按半年申报缴纳。


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时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本地或产权没有确定或租典纠纷没有解决的,由房产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

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申报缴纳;企业和其他单位按季申报缴纳;个人按半年申报缴纳。(青地税发[2008]6号)

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非房地产企业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于申报后5日内缴纳

房地产企业无论当期是否发生转让房地产收入,均需在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契税

(新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4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山东省契税税率暂定为3%

财税【201094号规定: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耕地占用税(新增)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四方区、李沧区每平方米45元;崂山区每平方米40元;黄岛区每平方米35元;城阳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每平方米30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为0.5‰;
购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技术合同,适用税率为0.3‰;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1‰;
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其他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

核定征收的按月缴纳,次月15日前

汇总缴纳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未实行核定或汇总,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0日内计算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