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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桂林2男子竟对卖淫女做这种事,简直丧心病狂!

来源:桂林人不知道的桂林事儿 浏览:185次 时间:2019-04-28

缺钱花,就想从卖淫女身上捞钱。近日,桂林阳朔县检察院以抢劫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覃某、莫某某。

春节临近,手头并不宽裕的犯罪嫌疑人覃某、莫某某想起了歪点子,企图通过假装嫖客对卖淫女实施抢劫,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

他们觉得卖淫女本身从事的是违法活动,如果是抢劫了她们的话,对方一般不敢报案。

于是,今年1月某日凌晨,覃某、莫某某以嫖娼为由驾车将卖淫女被害人丁某某带至阳朔县城某偏僻路段,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抢走了被害人丁某某的现金及微信、支付宝内款项近两千元。

初次得手,尝到了甜头的犯罪嫌疑人覃某,遂于次月独自一人再次以嫖娼为由,持一支射钉枪(经鉴定,该射钉枪能正常击发,属火药枪支)进入卖淫女被害人刘某的房间。

采用持枪威胁的方式,抢走卖淫女被害人刘某现金及微信内款项两千余元。

经阳朔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覃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遂以抢劫罪批准逮捕覃某和莫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持枪抢劫,后果很严重!支持严惩的请在文末点在看!

来源:阳朔检察

桂林事儿综合编辑(版权归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