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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127次 时间:2021-07-07
【居间人管理办法】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控制市场风险,促进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公司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适用于为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 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期货居间人是指,为期货经营机构或投资人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居间人与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居间人不是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公司员工介绍客户与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居间人行为。
第六条 居间人不得为公司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也不得以公司名义设立营业服务网点。
第三章 任职资格与主要职责
第七条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的基本任职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基本学历和专业能力;
4、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期货居间人的基本任职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最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居间人。
第九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十条 居间人的主要职责:
1、收集各期货交易品种的基本面情况及技术分析指标,并负责向有关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2、为客户讲解期货交易基本常识,帮助客户熟悉行情分析系统、交易系统电脑操作;
3、协助公司做好客户结算单签收工作,并及时做好客户对公司服务质量的反馈;
4、积极拓展新客户。
第四章 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居间人的权利:
1、可根据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为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报酬的权利。
第十二条 居间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参照执行《上海市期货业居间人管理规则》。
3、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4、遵守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挠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签交易月账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传递给他人。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第五章 居间人招聘与报酬
第十三条 居间人的报酬构成:每月手续费提成。居间人应得报酬中的应缴税项,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对于表现优异的居间人,经公司决定,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所有居间人日常联系工作由公司居间业务工作人员负责,培训计划及内容由市场部制定,居间人档案由市场部负责管理,定期向风险控制部统一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同时要求居间人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提供的材料:个人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二张或近期免冠照电子影像资料一份。法人期货居间人应提供的材料: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居间人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进行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约束。
第十八条 居间人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公司将在公司网站上公示居间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自觉接受期货投资者的监督。
第十九条 居间人在拓展业务时,公司可在合理范围内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条 对由居间人介绍来的客户进行分别登记按类管理,并由居间业务工作人员统一登记管理。
第七章 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
1、从事代客理财业务的;
2、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获取居间人资格的;
3、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4、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5、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办法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应及时与公司或投资者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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