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产权公司一房两卖 中大恒基经纪公司追讨居间费
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周先生、某能源集团公司签订了房屋居间合同,后由于产权人能源集团公司将房屋卖给他人,致使周先生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同时造成中大恒基公司不能收取周先生的居间服务费。因此中大恒基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能源集团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这笔经济损失,给付居间代理费用39000元。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中大恒基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10月9日,该公司与周先生、能源集团公司签订了房屋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周先生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能源集团公司在北京市丰台科学城恒富中街某套房屋,由中大恒基公司代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居间代理服务费为36000元、代办过户服务费为3000元,共计39000元。经中大恒基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能源集团公司与周先生于当日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周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能源集团公司在2007年12月1日前交付房屋。但就在合同履行期间,能源集团公司又以同样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出售给了钟先生,双方于同年11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周先生一纸诉状将能源集团公司及中大恒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双倍返还购房时支付的定金并赔偿损失。后经法院一审、二审,认定能源集团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周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中大恒基公司认为,自己提供了居间服务,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是源于能源集团公司的违约行为,这已由法院判决所认定,且该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周先生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大恒基公司无法收取买受人居间服务费的损失。依据三方房屋居间合同,如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仍应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服务费,同时守约方应支付的各项费用也由违约方支付,上述费用违约方应在收到居间人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中大恒基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书面通知能源集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居间代理服务费,但该公司不予理睬。因此,中大恒基公司才将能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后者给付居间服务费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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