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4岁的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农妇巫某于1983年11月与项某登记,婚后于1984年和1987年生育一对儿女。由于婚后产生各种矛盾,导致感情不和,项某于1990年初抛妻弃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任何通信联系。巫某独自带着一对儿女生活,现儿女已经长大独立生活。巫某认为丈夫离家出走多年,不履行应有义务,名存实亡,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和纽带,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在本案中,抛妻弃子离家出走长达十七年之久,无任何通信联系,不履行家庭及其应尽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对于此情形,依法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巫某诉被告项某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要件,其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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