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家住房山区的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崔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与崔女士。张先生诉称他和崔女士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自己是初婚,崔女士是二婚,双方认识不到半月就登记了,但婚后一直没有同居,后因家务琐事崔女士与张先生的父亲发生矛盾,致使感情破裂,2008年年底,张先生曾经但被法院驳回。经过努力,二人一直未能和好,现再次要求离婚。
法院立案后,及时通知了崔女士并在法定期限内安排了开庭。开庭当日,张先生、崔女士来到法庭,随着法槌落下,庭审准时进行。一开始,张先生和崔女士各自阐述着自己的理由,据理力争,崔女士不同意离婚。岂料,当庭审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时,崔女士突然起身,经法官多次劝阻,崔女士依然离开法庭,扬长而去。
我国《》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崔女士的擅自离开并没有影响法庭的审理,庭审继续进行。
最终,法院综合该案的全面因素,依法判决张先生、崔女士离婚,由崔女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