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温某、陈某3万元,并按约支付利息;驳回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被告刘某以做生意为由向两原告借款3万元并具一张,约定同年12月底还清,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刘某并未按约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两原告遂将被告刘某及其“丈夫”张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归还3万元借款本息。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刘某、张某原系关系,俩人于2006年10月办理了。向原告借款3万元是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被告张某并未签名。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温某、陈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刘某应当按约定归还原告温某、陈某借款并支付利息;因被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早已,不是该笔借款的,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