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的宋秋(化名)在起诉书中称,他与33岁的湖北籍妻子李维(化名)相差17岁,2009年5月12日二人登记结婚。两个月后孩子呱呱落地。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经常无事生非,诬陷诽谤自己,并无故制造矛盾,找茬打架。打架后就离家出走,十几天不回家。2009年李维曾在怀孕期间想以2万元的价格卖掉腹中胎儿,后原告找到派出所,经派出所调解,妻子才回心转意将孩子生了下来。生下后不久就将儿子宋晓(化名)带走。带走后妻子开始威胁自己,如果不给5万元就将儿子杀死、卖掉。在自己的苦苦哀求下,最终以存在妻子户头的1万元了结。作为母亲,李维并没有像其他的母亲那样哺育自己的后代,而是以种种理由拒绝给孩子喂奶,原告无奈只能靠买奶粉喂养儿子。由于无法忍受妻子的所作所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宋晓由自己自行抚养。
收到起诉书后,房山法院法官通知被告李维出庭参加诉讼。但李维到法院后声称自己并非向原告说的那样,而且对于这次婚姻自己已无话可说,对于这个丈夫自己连面也不想见,并明确告诉法官自己当天不会出庭参加诉讼。对于孩子的抚养,李维表示没有意见,同意宋秋抚养。
庭审当天,李维没有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生有子女,但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感情不和。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判决宋秋、李维离婚,婚生子宋晓由原告宋秋抚养,被告李维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成年。(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