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04年,2005年3月,李某外出打工,张某留在家。2006年春节,李某回家,意外发现万某已经怀孕2个月,经过李某追问,张某承认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李某认为张某对自己不忠诚,无法忍受,遂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男方的起诉权利不能理解成为绝对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张某违背了间的相互忠诚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李某起诉离婚,应当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受理,如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婚姻法》第34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此可见,法律对于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做了限制,在本案中,因张某尚在怀孕期,所以法院对李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当受理。
专家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可以受理后,李某是否享有胜诉权呢笔者认为,张某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义务,给夫妻感情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在这种情形下,继续限制男方权利,对男方是极大的不公平,也不利于家庭稳定,法院应当受理田某的离婚请求,如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