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燥声污染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106次 时间: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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燥声污染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02年10月18日,原告云南省昆明市的苏某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由被告云南某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康园”10幢1单元1706号房,房屋总价款共计752320.00元。苏某某于2002年10月18日交完最后一笔房款后入住该套房屋。入住后,苏某某发现,来自与该房屋相临的立交桥的噪声,每日不分昼夜,从未间断。一家人相继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为此,苏某某向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提出申请,对其房屋的噪声进行检验。2003年10月21日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做出《检测报告》,结果为:该套房屋昼间的噪声达3-4类标准,夜间均为超4类标准。根据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适合居住的噪声标准为0-2类,3类为适用于工业区,4类适用于城市中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据此,苏某某认为,被告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出售给自己的房屋,根据法律的规定,完全不适合居住、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于是苏某某多次找被告开发公司要求退房,均遭拒绝。 
  2003年12月23日,苏某某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云南某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解除双方于2002年10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返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共计763897.30元;支付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的银行利息、噪声检测费、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苏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报告》及检测费发票、现场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证明双方买卖关系的成立,并且该合同关系造成的相关的经济损失是因为该房屋近距离于高速公路立交桥附近,故房屋噪声严重超标,不适合居住。该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规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原告认为被告所开发的房屋本身的建筑结构包括环境及噪声,均存在问题,不能达到购买居住之目的。由噪声造成的环境污染的责任就应该由被告公司来承担。 
  被告云南某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答辩称,《检测报告》不能证明被告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能证明被告的房屋违反合同规定,只是证明在打开窗户情况下的噪声状况。该《检测报告》系单方委托,对检测的过程、时间及检测的内容不能给予认可。此外,被告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还提交了科技部、建设部建住房(1999)262号文件、小康住宅示范小区证书、示范小区规划设计优秀奖证书等证明所开发的住宅小区无论是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还是环境质量都是优秀的。被告同时认为被告公司不是噪声污染的加害主体,真正的噪声污染是二环路上的过往交通车辆造成的,与苏某某所购买的房屋质量没有任何关系,本案为侵权纠纷而不是合同纠纷,被告云南某土地房屋开发经营公司不应向他承担任何责任。所以,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苏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判决结果 
2004年3月19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云南官房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云南官房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某某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共计763897.3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云南官房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某某噪声检测费1030元;驳回原告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对“昆明苏某诉官房案”做出二审判决,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将退房变更为赔偿和消除噪声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