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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孩子受别人教唆、引诱惹祸,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172次 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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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林某和彭某是邻居,一天,彭某抱着自己心爱的小狗来到林某家,称林某8岁的儿子小明扔石头打伤了他家的小狗,要求林某赔偿损失。
  林某询问儿子小明后得知,原来儿子是受下午来自家玩的邻居张某(已成人)教唆。张某对小明说:“你敢用石头砸那只小狗吗?敢的话我给你吃糖果。”
  小明跑过去就扔石子砸小狗,造成小狗身上多处受伤。林某认为,儿子是因为受到张某的教唆、引诱才用石头砸的小狗,彭某应找张某赔偿。请问,林某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解析
  本案中,林某说得对,彭某应找张某赔偿损失。此案中,8岁的小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导致的后果,却教唆小明打伤彭某的小狗。
  根据“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张某教唆小明打伤小狗,实施侵权行为,是真正的侵权人,所以,彭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