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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女儿致其轻伤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192次 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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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崔某系某县农民,因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严重,第二个女儿豆豆出世后,崔某一直不满意,曾有抛弃她的念头。一年后,崔某第三个孩子出世,因为是个男孩,崔某对其百般疼爱,把全部的心思都倾注在了儿子身上,并认为豆豆的存在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经常借故对豆豆进行打骂。
  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年仅3岁的豆豆蹒跚着要父亲抱去小便,崔某心生厌烦,抱起豆豆走到厕所后,竟然用力把豆豆摔到地上,致使豆豆右臂骨折,豆豆痛得大哭,崔某却用竹条抽打豆豆,不准她哭。
  11月2日晚,豆豆尿湿裤子,崔某气愤之下将一杯滚烫的开水倒在女儿的大腿上,造成豆豆下肢7 010的皮肤烫伤,后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伤。
  致伤女儿后,崔某找到村里的医生对其进行了草草地治疗。11月10日,同村村民们看到豆豆的伤情日益严重,便自发召开村民大会对崔某进行谴责和教育,崔某这才将女儿送去医院救治。
  崔某虐待女儿的事情传开后,闻讯赶来的群众纷纷前往医院探望受伤的豆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强烈要求严惩崔某这种虐待自己女儿的行为。豆豆的母亲也勇敢地站出来,将自己的丈夫崔某告上法庭。那么,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虐待罪的认定问题。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多表现在虐待手段残酷,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受害者系年幼、年老、体弱多病、身体有残疾的人等。
  相互扶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等关系而产生的夫妻、父母和子女。
  一般来说,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因其身份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父母对子女往往以轻微的打骂方法达到教育目的,但是,这种教育方式不能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超过一定限度的,将可构成虐待罪。
  根据《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述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崔某重男轻女,使用多种非人道方法虐待豆豆致其身体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可见其虐待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崔某的行为远非一般的虐待行为,而是构成了虐待罪。
  律师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