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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要承受什么处罚?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179次 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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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王某系一社区居民,平时好投机取巧,希望通过某些巧妙的途径赚取丰厚的利润。某日听闻传销这一行业特别赚钱,便查阅相关信息,了解到自己社区内就有一个洗发水的传销组织,于是加入其中,接受很多传销的理念,并成为该组织会员,很受感染而无法自拔。
  一个月后,他向同事陈某推荐该洗发水,并声称购买即可成为公司会员,买1套258元是一级会员,买5套1490元是二级会员,而三级会员要买12套2580元,如此递增,买得越多,优惠越多。
  如果成为该公司会员,经常介绍别人购买可以拿提成,不同级别的会员拿的提成也不一样。如果经你介绍之人转而再去介绍别人购买,你也可以再提成,根据王某对陈某的描述,这一收入基本上是呈指数增长的。
  陈某平时了解一些传销内幕,深知这一行当害人不浅,很多人因此倾家荡产,于是劝说王某赶快脱离这一组织,过正常的生活。
  王某已被洗脑,当然不愿听劝,无奈之下,陈某打电话报警,与警方配合端掉了这一传销组织窝点。那么,什么是非法传销?非法传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
  律师解析
  本案中这种行为经适用法律判断属于非法传销。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都属于传销行为。
  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修正案(七)》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恃姑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