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信息发布

仲裁常识——什么是仲裁和解?仲裁常识——什么是仲裁调解?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75次 时间:2021-10-11

打官司找张雷律师 张雷律师 普法天天讲 北京张雷律师 

什么是仲裁和解       仲裁和解,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仲裁员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协商就某些争议自行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这是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和解可以在开庭中,也可以庭外达成协议。和解可以由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被申请人提出,亦可以由双方共同提出。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来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什么是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