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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仲裁有哪些审理形式?仲裁审理,仲裁案件能否申请回避?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158次 时间: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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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审理形式       仲裁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审理形式。     绝大部分的仲裁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这就是说除了开庭审理外,还有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形式,即习惯上所称的书面审理。



仲裁案件能否申请回避       根据仲裁法和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委员会决定。     在就仲裁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办案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适用仲裁员回避的规定,但由本会秘书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