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朱锋云)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化妆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214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1420元、检测费用300元及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某于2021年3月16日、3月22日、4月12日在淘宝某化妆品店处购买了“小金丸”等共计9件商品,总价为2142元。毛某收货并食用后效果良好,瘦了15斤;第二次购买吃完后,出现呕吐、心悸、失眠、头晕等症状。其将商品送检后,发现该商品含有西布曲明,是我国药监局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违禁成分。毛某于是再次购买,并拍下视频用以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为针对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本案商品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外包装通体没有中文标签、标志说明物,也没有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配料表、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对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故对于原告毛某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金、相关检测费用及差旅费、住宿费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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