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5后”个体工商户做生意的同时,把生财的主意打到银行信用卡上,他利用银行信用卡系统及某网络支付平台的漏洞,透支人民币6000余万元(其中890万元未遂)。事后被该网上银行发现并报案,随后被提起公诉。12月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等数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犯罪所得600余万元。
2012年底,李某向某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约定了信用额度系专门用于购车。然而李某并未买车,因此该信用卡一直未发到李某手中。但李某利用自己留给银行的手机号,联系其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成功获取了尾号为“51”的信用卡的具体卡号,并将卡号激活。2013年3月,他又注册为某网络支付平台的用户,以尾号为“51”的信用卡为自己的其他信用卡账号还款。
2013年3月初,李某发现这张信用卡超出额度后仍能向其他信用卡成功还款,该网络支付平台规定最多可向10张信用卡进行还款、且每张卡最多还款5万元,因此李某使用自己以及别人的身份信息,在某银行的手机银行上注册了600余个虚拟信用卡账号,利用该网络支付平台存在的漏洞,逐步转移尾号为“51”信用卡发卡银行资金6038余万元至其持有的多张银行卡上。其中,有890万元在成功转移之前被该网络支付平台拦截并冻结。李某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购买轿车、别墅,个人消费等。
该网络支付平台发现李某非法盗取资金高达6000余万元后,于当年4月向赣州市公安局报案,当日李某便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该网络支付平台向尾号为“51”的信用卡的发卡银行赔付了人民币6038余万元,并从公安机关领回4478余万元。
对于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行为。”故必须是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返还。本案中,发卡行并未向李某催收,且信用卡是以其本人真实信息申办的,所以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的特征,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