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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填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要求,现将纳税人纳税申报填报工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1栏次)应大于或等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2栏次)与“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3栏次)之和;“本期免税额”(第14栏次)应大于或等于“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5栏次)与“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第16栏次)之和。
二、对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填报。
1.对纳税人已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报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2栏次)中。
2.对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填报在“其他免税销售额”(第9栏次)中。
3.对纳税人出口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填报在“出口免税销售额”(第10栏次)中。
4.除上述情形外,对纳税人取得的其他销售额,填报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7栏次)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第8栏次)中。
纳税人运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申报系统将自动生成“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2栏次)的“本期应纳税额”(第12栏次)、“应纳税额合计”(第17栏次)和“本期预缴税款”(第18栏次)相应的申报数据。同时,自动生成“本期免税额”(第14栏次)、“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5栏次)、“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第16栏次)相应的申报数据以及“本期应补(退)税额”(第19栏次)”为零的申报数据。
三、对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将取得的销售额项目进行归类后,填报在对应的申报栏次中,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7栏次)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第8栏次)填报为零的申报数据。
纳税人运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申报系统将自动生成“本期应纳税额”(第12栏次)、“本期免税额”(第14栏次)相应的申报数据,同时,自动生成“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5栏次)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第16栏次)为零的申报数据以及“应纳税额合计”(第17栏次)、“本期预缴税款”(第18栏次)、“本期应补(退)税额”(第19栏次)相应的申报数据。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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