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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www.jl-n-tax.gov.cn/index_ww/index_sec/wssb.jsp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12421次 时间:2015-07-18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jl-n-tax.gov.cn/index_ww/index_sec/wssb.jsphttp://222.161.58.86:8080/http://222.168.33.117:8080/网上申报系统作为企业申报信息的接收端,连接纳税人和CTAIS 系统。CTAIS 2.0是现有的核心业务系统,电子申报集中处理系统作为CTAIS的外围软件,其主要功能定位是在遵循CTAIS系统规范的基础上,为CTAIS系统服务。 网上申报系统的建设目标是提供外网网上申报集中受理以及省级内网集中处理申报数据服务,集中处理系统在外网负责接收企业用户的申报数据,将数据传送到内网集中处理,并将申报处理的反馈信息发送到外网,用户可下载反馈信息。为纳税人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电子申报服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热线咨询电话:12366-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填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要求,现将纳税人纳税申报填报工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1栏次)应大于或等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2栏次)与“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3栏次)之和;“本期免税额”(第14栏次)应大于或等于“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5栏次)与“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第16栏次)之和。

二、对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填报。

1.对纳税人已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报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2栏次)中。

2.对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填报在“其他免税销售额”(第9栏次)中。

3.对纳税人出口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填报在“出口免税销售额”(第10栏次)中。

4.除上述情形外,对纳税人取得的其他销售额,填报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7栏次)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第8栏次)中。

纳税人运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申报系统将自动生成“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2栏次)的“本期应纳税额”(第12栏次)、“应纳税额合计”(第17栏次)和“本期预缴税款”(第18栏次)相应的申报数据。同时,自动生成“本期免税额”(第14栏次)、“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5栏次)、“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第16栏次)相应的申报数据以及“本期应补(退)税额”(第19栏次)”为零的申报数据。

三、对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将取得的销售额项目进行归类后,填报在对应的申报栏次中,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7栏次)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第8栏次)填报为零的申报数据。

纳税人运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申报系统将自动生成“本期应纳税额”(第12栏次)、“本期免税额”(第14栏次)相应的申报数据,同时,自动生成“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5栏次)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第16栏次)为零的申报数据以及“应纳税额合计”(第17栏次)、“本期预缴税款”(第18栏次)、“本期应补(退)税额”(第19栏次)相应的申报数据。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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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纳税申报服务电话:89151000;89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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