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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相撞痛失爱子 还要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4万余元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402次 时间:2015-08-02
好好的儿子没了,还要被人索赔,这对小俊的父母来说,真是不可承担之痛。


  今年初,未满18岁的小俊(当然没驾照),骑着父亲李东的摩托车上路,因不按规定会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钟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一声巨响后,小俊当场死亡,钟某受重伤,两辆摩托车均损坏。


  后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小俊负主要责任,钟某负次要责任。


  钟某出院后,将小俊的父母李东、李某兰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3万多元。他提出,李东是小俊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也是机动车交强险缴交义务人,但该车没有依法缴交交强险,所以李东应在交强险限额12200元内优先支付其损失,余款再按各方过错比例承担。因小俊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明知小俊未成年且无驾驶证仍将车辆交其驾驶,这样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俊的父母则辩称,小俊已经成年,且工作一年,他们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他们提供了村委会证明文件,以此证明小俊生前已经参加工作,有独立经济收入,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此前,小俊的父母也将钟某诉至法院,根据事故的过错责任和造成的损失,法院依法判决钟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5万多元。


  地点: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定小俊父亲李东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钟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万多元,李东及其妻子赔偿钟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万多元,共计14万余元。


  依据:法院认为,根据小俊身份证、户籍信息可知其在事故发生时不足18周岁,小俊的父母未提交其生前的工作单位信息、劳动合同、工资证明或其他固定收入等相关证据佐证,故不能认定其已经参加工作;同时,小俊父母对其具有法定监护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他们明知小俊尚未成年亦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仍由其驾驶机动车上路,明显未尽到监护职责,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李东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小俊无驾驶资格而将车辆交其驾驶,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