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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女滑雪时摔倒身亡 父母诉雪场索赔186万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533次 时间:2015-08-02
今年2月,尚未成年的小李与同学相约到密云县某滑雪场滑雪,滑雪过程中发生意外,小李撞到脑部,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小李的父母起诉北京某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索赔186万。近日,密云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起诉


  雪场弯道无提示 设计有问题


  原告诉称,2015年2月16日,原告16岁的女儿小李与两名同学在密云县某滑雪场滑雪过程中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于农历大年三十宣告死亡,2015年3月15日小李火化。


  原告认为,被告在小李事件中存在过错。小李出事地点为滑雪场初级大S道,事发地点是一个大下坡伴随弯道,而此处并无文字或者图形提示,在此处摔倒后,小李继续向下直线滑行,因滑雪场的撑网立柱未完全插入地中,部分立柱暴露在雪地外,致使小李摔倒滑行后撞到立柱上。小李受伤后,被告方面无人跟随,而是通知与小李同来的两名小女生跟随急救车将其送至密云县医院。后原告到达该医院并办理回北京市内抢救事项,延误了救治。


  原告表示,因被告滑雪场在雪道设计、事后处置方面违反了相关的安全和救助义务,存在过错,故索赔186万。


  对此,被告辩称,原告之女小李的死亡是意外事故导致,被告在管理北京某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滑雪场相关的体育设施符合法律规范和行业规范,同时,该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已经在雪场门口、餐厅等处做了安全和风险提示。


  被告还表示,事发后,滑雪场也进行了及时的施救,并通知了小李的同学,以及拨打了密云县120电话。被告完全履行了风险告知、风险提示、抢救、施救以及通知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


 
  双方争论家长是否应尽监护责任


  庭审中,小李母亲吴某多次流下眼泪。吴某称,自己曾在网上寻找目击者,很多人打电话过来,表示坡非常陡,孩子停不住就撞到了立柱上。被告在孩子出事送医的时候并没有跟随,医药费都是在孩子出事当晚到达医院补交的。


  事发时小李才16岁,对此,原告方律师表示,一些场所是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被告在规定之内,但被告发现未戴头盔的未成年人却没有阻止其上雪道。被告在庭审中对此表示不认同,并称小李是未成年人,作为家属来讲,应该是有严格高度的监护责任,这个责任跟滑雪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两个概念。而且现在小李死因不明,按照原告说法,小李是因为撑网立柱造成的死亡,但原告没有拿出证据,只是称网友所说或者推断认为,因此不能证明被告有侵权责任。


  此案当庭并未宣判,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