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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中介性质 P2P平台应严守红线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377次 时间:2015-08-21

  P2P网上贷款行业规范趋严渐细,监管部门正在加大对民间借贷的干预力度。近期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规规定了民贷利率的上限不得超过24%。

  不久前国务院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P2P平台需备案,同时规定其资金需存管在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又于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这份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不仅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借贷双方约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对目前发展迅速的p2p网络借贷相关条款加以规定。

  《规定》的落地使得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的P2P网贷有了法律依据。新规之下,问题聚焦:网贷平台被定性为“中介”,网贷交易中,谁来担责?如何看待年利率新规?未来P2P能否以及如何打破刚性兑付?

  恒丰钱包董事长杨涛表示,“畏惧行业规范的P2P也不会是真正的P2P。”

  翼龙贷CEO王思聪认为:“打破刚性兑付是P2P的必然选择,但短期内无法实现。”

  明确中介性质

  《规定》中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这对于行业长远发展来说是一大进步。

  依据《规定》的司法解释,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若是没有,合同上写明谁担保就是谁,要是无担保,说明投资者要自负盈亏。

  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分析表示,惯性的兜底和担保会使得投资人产生错误的投资理念,盲目追求高收益,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此次司法解释则从立法层面推进了平台“去担保化”。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从法律层面上对担保责任进行明确,避免了很多中小平台夸大宣传,恶性竞争,有利于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投资理念,也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

  1818平台也认为,P2P平台在运营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平台本身并不为投资人提供担保服务。

  “网贷平台不对逾期坏账负责,但如果网贷平台本身事前承诺本息担保,则必须负责。”这点对于亲亲小贷这类小额分散型的借贷平台而言会加大对于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因为额度小,平台在出现意外的时候有足够的能力偿还这部分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去担保化,那么在网贷交易中,谁来担责?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

  杨涛指出,“P2P平台可以选择与一些险企合作,来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和投资收益。”他进一步阐释这种合作思路:由借款人投保,保险公司保证偿还投资人借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保险公司就要担责,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款项将直接支付给投资人,用来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和投资收益。保险具有资产规模大、覆盖区域广、风控完善的优点,其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具有切实的可行性。

  划分利率“三大区间”

  民间借贷利率超36%无效。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显然,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三个区间:第一,“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第二“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第三“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为24%至36%,这个区间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王思聪说,“年利率受限是对利率的限定更加细致、规范,也易于操作。这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也是司法方面的一个进步,使得民间借贷更加阳光化。”

  亲亲小贷相关负责人认为,“24%提升至36%其实大大增加了网贷平台的利润空间,特别是一些大额的民间借贷平台,这意味着其收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利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或利率无限化。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弊端,若完全实行利率自由化,则会导致放贷者为获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断提高民间借贷的利率,从而不利于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和民间借贷市场的长远发展。因而,1818平台认为,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固定值的借贷作出否定评价。

  然而,为什么是24%和36%呢?

  王思聪告诉笔者,“这个数字可能是高法参考了历史利率和近期利率政策设定的,本轮降息前,一年期利率是6%,而且民间也有月利2分的实际情况,折成年化利率正好是24%。”他指出,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超过36%则是高于市场一般利率,大有民间说的‘高利贷’嫌疑,故此司法界定称不受法律保护。”

  打破刚性兑付

  在投资者的潜意识中,理财是刚性兑付的。P2P在起步阶段也都选择了兜底和担保,未来P2P能否打破刚性兑付,引起业内高度关注。

  从政策法规层面上来说,刚性兑付不符合监管要求。杨涛指出,监管层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定位,也就是说,P2P平台只需要将贷款方的信息进行完整充分地披露,供投资人参考和选择,而没有义务进行代偿。“其实如果一个P2P平台坚持做小额分散借贷,是非常具备条件打破刚性兑付的。我认为分散投资的理念也是有助于促进打破刚性兑付。”

  王思聪认为,“打破刚性兑付是P2P的必然选择,但短期内无法实现。”因为国内的投资者定性思维就是刚性兑付,这也是传统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的方式。随着市场化的进行,刚性兑付迟早被打破。于P2P来讲,首先需要规范自身行为,确保借款人、借款项目、还款源、抵押物等真实有效,还要实时披露项目风险,给予投资人充分的知情权。

  正如郎咸平教授所言,“真正的P2P是不会跑路的,跑路的都不是P2P平台。”杨涛说,“畏惧行业规范的P2P也不会是真正的P2P。”在这个增长迅速、但负面事件频发的P2P市场环境中,他再次强调风控的重要性,“我们只有苛刻地要求自己安全再安全,借用我们恒丰钱包的认为,P2P行业将逐渐走向规范发展的道路,那些浑水摸鱼的伪P2P平台将被淘汰出局,真正能够脱颖而出的是风控做得好的P2P平台。”

  总之,P2P平台应严守红线:提供媒介服务,严格遵守借贷利率的规定。

  由于监管趋紧,竞争和压力也在相应加大,如何增强自身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则成为摆在平台面前的又一道难题。

  差异化发展,是在市场经济中应对竞争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王思聪认为,P2P应定位媒介服务平台,服务小微金融,把握好创新与风控两大要素,在此基础上做到差异化发展。他以翼龙贷为例,指出“我们主要做三农,而农村很多地区都是征信空白区,所以我们这是一个创新,也是错位竞争。业务方面,我们的翼星计划是个创新性的金融产品,我们的兄弟公司翼龙众筹等,也在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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