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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老翁3年赠“小三”120万 法院判其返还80万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645次 时间:2014-06-06

因擅自将120多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27岁的“小三”李某,60多岁的老翁廖某被妻子汪女士告上了法庭,李某也一同被告。汪女士诉请法院确认廖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款项。

  庭审时,李某否认与廖某为情人关系,称巨款是其三年间作老翁生活秘书所得。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某返还汪女士80余万元。

  老翁妻子:三年赠小三120多万元

  现年67岁的廖老汉是台北人,在东莞塘厦开厂。四年前,廖老汉在苏州高新区的某娱乐场所认识了27岁的李某,并且交往日益深入。李某称自己经济上遇到一些困难,希望廖老汉能帮助其做生意。廖老汉认为李某很有上进心,于是多次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帮助其购买轿车和房子。到去年3月止,廖老汉已经赠与李某的款项大约有120多万元。在此期间,双方在廖某出资为李某购买的房屋内共同生活。

  去年11月,李某曾一度和家里人失去了联系,家里人为此报警,警方还将廖老汉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也正是这次做笔录的机缘巧合,廖老汉才得知与他同居的李某已经有了未婚夫,并且还与未婚夫有了小孩。这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廖老汉意识到自己似乎陷入了一场骗局。

  情场失意的廖老汉在妻子汪女士的再三追问下,才将自己赠与李某钱财的详情吐露出来。汪女士一计算,才知道廖老汉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十多次将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赠与给了李某,最高的一次达到30余万,总数额竟然高达120余万。情急之下,汪女士就将老公和接受赠与的李某一起告到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受赠女子:巨款是生活秘书报酬

  庭审中,廖老汉一直声称逾百万元的财产是基于他与李某是男女朋友的关系,并且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而做出的赠与。但同为被告的李某却矢口否认自己是廖某女朋友的这一说法,她称自己只是廖某聘请的生活秘书,仅仅是负责照顾廖某的日常生活起居,帮廖某开车,陪廖某旅游而已。但派出所出具的李某男友陈某的姐姐的一份笔录显示,家里人都知道李某有了新男友廖某。

  面对汪女士和廖老汉出示的一系列转账、汇款等凭证,李某承认廖某确实是赠与了她为数不多的几笔现金,其中有几笔款项她予以认可,但对于汪女士和廖某所称的这120万财产都是廖某的赠与,李某坚称廖某所称的赠与给她的这逾120万财产其实是自己的劳动报酬。

  面对如此高额劳动报酬的质疑,李某称自己和廖某对于生活秘书的报酬没有书面的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方式也都由廖某随意决定的,廖某给自己的报酬如此之高也不足为奇。李某还声称她在担任廖某生活秘书期间是有工作的,白天先后在几家公司工作,晚上还到娱乐场所工作,报酬很多但不固定。廖某对李某的这种说法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返还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主张其系受廖某雇佣,担任廖某的生活秘书,李某未能进行相应举证,并且被告李某对生活秘书的工作内容、工作报酬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结合被告李某与被告廖某长期共同居住在同一栋房屋内,被告李某男朋友的姐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法院认为,李某辩称廖某支付其的款项系劳务报酬等主张,无相应事实依据,也明显违背了日常生活常理,法院不予采信,认定两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基于李某未主张其获得涉案款项有其他正当理由,法院认定涉案款项系被告廖某赠与被告李某的。

  法院认为,原告汪女士与被告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并未分割,属于两人共同共有。被告廖某在未经原告汪女士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李某,且数额巨大。被告廖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汪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效。原告汪女士可以要求受赠人被告李某全部返还受赠款项。

  廖某转款、汇款给李某多次,每笔数额都不小,并且各笔款项之间仅间隔几个月。被告李某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具备短期内频繁获得巨额经济收入的能力。结合被告李某存入款项的时间、金额与被告廖某取出款项的时间、金额存在多次相同或接近情形。法院认为原告汪女士的举证已经符合了相关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认定其中80万余元系被告廖某赠与被告李某。对于廖某声称的其曾交付给李某5万元美金和10万元现金,廖某和汪女士都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并且李某也否认,法院不予认定。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李某返还给原告汪女士8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