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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三天打赏主播10万元 家长状告平台要求返还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326次 时间:2018-03-10

12岁女孩三天打赏主播10万元

家长认为孩子的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状告直播平台运营公司要求返还

仅仅三天的时间,张先生账户内的近10万元就被尚未成年的女儿挥霍一空,用来为直播平台上的主播打赏。为了追回钱款,张先生将直播平台起诉至法院,近日,本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庭上,直播平台认为张先生未管理好自己的支付密码,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女儿打赏主播近10万元

今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先生想要打车时,发现自己支付宝账户内的近10万元人民币不翼而飞,仅余500余元。12岁的女儿萍萍(化名)随后向父亲承认,那些钱她都通过“一直播”软件用来打赏了一位男主播。

“里头就是小男孩,帅哥嘛,我岁数大了,不懂这个。”这是张先生第一次得知直播软件的存在,在追问下,萍萍才向父亲简单解释了什么是“直播”、“主播”、“打赏”。

在直播软件中,主播可以向平台申请账号和直播间,在自己的直播间中与观众实时互动,并可以接受观众赠送的礼物。观众赠送礼物的行为,便是打赏。在萍萍注册的“一直播”软件中,赠送主播的礼物是以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每一元人民币可以购买100枚金币,礼物价值从10金币到30万金币不等。

查询自己的消费记录后,张先生发现,女儿最多的一笔充值是9998元,对应999800枚金币。

张先生说,平时为了方便女儿花钱,他将支付宝的密码告诉了女儿,没想到,女儿在短短三天里几乎花光了全部余额,“十几岁的孩子,你放十万现金她还有概念,在手机上,就是个数字。”

10万元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积蓄。为了追回这笔钱,张先生立刻联系直播平台客服,但客服只告知他可以去警方备案,平台后续没有采取措施。

直播平台:父母也有责任

张先生认为女儿年仅12岁,她进行的巨额打赏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起诉“一直播”的运营方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对方返还全部打赏金额。近日,本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

“一直播”的代理人表示,作为成年人,张先生应该管理好自己的手机,萍萍得知了张先生的支付密码,并完成了支付,也应承担责任。同时,平台仅收取一部分打赏费用,管理主播的公会和主播个人也取得了相应比例的打赏,应当追加公会和主播作为共同被告。

由于“一直播”提出了追加被告的申请,法庭决定休庭评议,案件将择日继续开庭。

在被记者问到自己在教育女儿的问题上是否有过失时,张先生坦承平时与女儿沟通很少,“怎么也不能说没责任”。但在他看来,平台不进行实名认证,在他投诉后仍然不对未成年人的账号进行封号处理,放任孩子继续打赏,是严重的失职。

“小孩子没概念,你平台得负责审查,不能不控制不管理,有钱就赚。”张先生对平台方的态度表达了不满,并要求平台要对用户进行认证,“你拿身份证一看,就知道孩子成没成年了。”

体验:一键登录无身份验证

记者使用手机下载了“一直播”,在软件登录界面的最下端,有一行小字提示,“登录即同意《一直播使用协议》”。

点开协议,其中第4.1条约定,“您确认,在您开始使用/注册程序使用我方平台服务前,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您不具备前述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如果您是未成年人,请在您的监护人的同意和指导下访问或使用我方平台网站。”

由于萍萍使用的是QQ号登录,记者也使用了同样的方式。记者注意到,系统链接到QQ账号后,便可以一键登录“一直播”,期间并没有任何提醒用户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的选项,软件也并未对注册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成功登录后,便可以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支付进行账户充值。

律师:平台存在监管漏洞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璇律师认为,打赏属于赠与行为,萍萍年仅12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打赏金额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就需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打赏行为才有效。

“不过,张先生是主动把支付宝密码告诉女儿的,但他应当预见女儿可能会利用密码作出与她年龄不符的消费行为。”程璇律师表示,张先生对女儿确实存在一定的监护缺失。

而“一直播”在注册协议中规定的关于未成年人注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程璇律师表示,协议中的表述明显自相矛盾,作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不具备理解协议的能力,因此协议的约定同样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此外,直播平台放任未成年人作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符的消费行为,无疑存在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