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0年4月27日登记婚后感情一般。1991年1月生一男孩。被告李国华2004年9月21日因患精神病被原告送往丰城市血防站精神病防治中心治疗。2006年10月21日出院,其出院证明书医嘱建议继续服用抗精神病药治疗。原告遂外出打工。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已分居6年为由具状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且结婚多年,现被告在共同生活患有精神病,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故原告应对被告尽到扶助的义务。原告虽提出双方已分居6年,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此,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