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告别不幸的婚姻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的吴秀春与同样是离异的吴治勇再次迈进了婚姻的殿堂,并离开罗城到宜州市定居,以期用二人的精心构筑一份美好的姻缘,从而抚平因前一段坎坷婚姻留下的创伤。
但是,婚后,吴秀春根据女人特有的敏感,觉得吴治勇还是与其前妻保持着一种亲密的联系。为此,这对再婚后不久,就经常争吵、打架,并闹离婚。
在觉得婚姻再也无法过下去的时候,二人决定离婚。2007年2月10日,吴治勇与吴秀春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欲办理。然而,当天恰好是周末不上班,二人的离婚手续未能办成,只得又回到宜州的家中。次日凌晨,吴治勇与吴秀春在四楼的卧室内又发生争吵。吴秀春认为吴治勇欺骗了自己,又联想到两次失败的婚姻,认为自己是最大的受害者,便产生了杀害吴治勇的念头。凌晨4时许,吴秀春趁吴治勇熟睡之机,到厨房内拿来一把不锈钢菜刀,朝正仰睡在床上的吴治勇的颈部用力砍了一刀,熟睡中的吴治勇只是本能地大喊一声“啊”就气绝身亡。吴秀春作案后持菜刀下到一楼时,遇见被喊声惊醒而站在楼梯口的妹妹吴秀娥,遂告知其杀了吴治勇,并阻止吴秀娥打电话报警。吴秀春将菜刀丢弃在一楼后门附近后外逃。2007年2月14日晚8时许,吴秀春在其父亲吴运华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河池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吴秀春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持菜刀将他人砍击致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且吴秀春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吴秀春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吴治勇的死亡,对附带民事诉讼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根据吴秀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法院判决吴秀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秀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琼英、吴元德的经济损失28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