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信息发布

新楼开工致相邻楼房受损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116次 时间:2021-09-18

打官司找张雷律师 张雷律师 普法天天讲 北京张雷律师 

新楼开工致相邻楼房受损 来源:业主维权律师网 时间:2010-3-7 发布:system 点击:4 次 新楼盘开工打桩,相邻住宅楼内的多户居民家出现墙体开裂、门窗变形等情况。为此,居民郝先生将开发商上海恒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置业”)推上被告席。



  经相关部门检测,住宅楼所出现的损坏现象与新楼盘施工有关,而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的结果认定,郝先生家的房屋即使修复也将贬值35500元。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开发商在修复受损房屋的同时,向郝先生赔偿相应损失人民币35500元。


  2006年3月,位于上海市延长中路老沪太路附近的新弘国际公寓开始施工建设,开发商为恒太置业。时隔不久,与工地一墙之隔的郝先生家中出现墙体裂缝现象。郝先生的邻居屠女士、苏先生等9户居民家中也陆续出现同样情况。于是,郝先生等与恒太置业进行交涉,恒太为此派员上门检查,并承诺修复。


  此后,经郝先生等人申请,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9户居民的房屋及住宅楼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显示,房屋损坏现象主要与新弘国际公寓工地进行的打桩作业有关。


  2007年6月,郝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太置业对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房屋贬值损失人民币55000元。原审审理中,经郝先生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其所居住的房屋进行估价,得到的结果是,房屋经修复后的贬损价值为35500元。


  一审法院遂判决恒太置业在半年内根据检测报告的建议,对房屋进行修复,赔偿郝先生35500元。


  恒太置业对判决不服,认为该房屋修复后不存在价值贬值,一审法院既判决对房屋进行修复,又判决赔偿贬值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中赔偿贬值损失的条款。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检测报告的意见,经过整修处理的被检测房屋可以认为“基本完好房”。“基本完好房”并不等同于“完好房”。一审法院根据郝先生的申请,对房屋经修复后是否存在贬值进行评估,以解决“基本完好房”与“完好房”之间的价值差异问题,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