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永琳是山东人,原有一个还算幸福的三口之家。十几年前,由于她与丈夫张泰安吵架,就带着年仅两岁的儿子离家出走。在深圳,她认识了当地市民费祥。费祥原来曾有一个妻子,但不幸去世了。费祥丧偶后一直未再婚。两人认识一段时间之后,逐渐喜欢上了对方,并很快就生活在了一起。共同生活期间,王永琳将自己与张泰安所生的儿子和自己的户口都迁到了费祥家的户口本上。
王永琳与费祥在一起又生了两个女儿费楠、费玉。他们这一家五口,日子过得也挺幸福。王永琳渐渐就忘了自己以前的生活,开始新的幸福之路。
岂料,2006年7月,费祥在出门办事时,不幸被一辆卡车撞倒。虽经多方抢救,但最终却未能留住费祥的生命。费祥匆勿而走,也没有留下什么遗嘱。但他却留下了房产和不少现金。
于是,问题就来了:费祥的遗产到底应该由谁来继承?王永琳认为自己女儿、儿子都有继承权。而费祥的父母却认为,只有自己和费祥的两个亲生女儿费楠、费玉有继承权,王永琳与她儿子都没有继承权。
律师解析
本案中,王永琳与费祥虽然在十几年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王永琳在与费祥同居时并没有解除她与合法丈夫的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刑法和婚姻法有关规定,他二人的同居行为属于事实重婚行为。
我国法律“禁止重婚”,他二人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王永琳不能享有对费祥遗产的继承。其次,王永琳之子与费祥既不是继子女也不是养子女关系。
因为王永琳并没有与丈夫离婚,王永琳与费祥也只是同居关系,虽然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也不得适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规定。
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在本案中,既然费祥没有遗嘱,就不存在遗嘱继承人的问题,而只存在法定继承人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本案中王永琳的儿子既非费祥的亲生子,也非费祥的继子)、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王永琳并非费祥法律上的配偶;王永琳的儿子也并非是费祥的亲生子和继子。而费祥和王永琳所生的两个女儿费楠、费玉,虽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婚生子”,但却是费祥的亲生子,因此,是有继承权的。至于费祥的父母,也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点儿“替补”的意思。即只有在第一继承人全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才发生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