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一)小常的父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名下的两处房产和银行的所有存款指定小常继承。立遗嘱时有小常母亲生前的两个好友肖某和丁某在场。遗嘱由肖某代书,但是在见证人—栏只有肖某一人的签字。后小常的两个姐姐以遗嘱无效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支持了小常姐姐的诉讼请求,认定遗嘱无效。(二)姜子毅老人生命垂危,然而女儿在国外定居。由于老人发病突然,而女儿正在回国的路上还没有到达,老人在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要把自己的遗产赠与红十字会,在场有两名医生和三名护士。说完老人就去世了,当他女儿赶到医院后,并不相信医护人员的话,双方争论不休。
律师解析
小常的父亲所立的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要求是:
第一,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
第二,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代书人也可为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在案例(一)中,小常父亲所立的遗嘱由于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这一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小常父亲留下来的遗产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由他和他的两个姐姐共同继承了。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其次,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形式为遗嘱。最后,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案例(二)中姜子毅老人的口头遗嘱符合立口头遗嘱的要求,所以该遗嘱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