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石头9岁时其父母在一次意外中双亡,留下了房产和一些存款,石头的叔叔认为石头是未成年人,不能管理这些财产,因此石头也不能继承这些财产。后来经法官讲述,叔叔明白:石头虽然年龄小不能管理父母留下的遗产,但并不能因此剥夺他的合法继承权,他所继承的遗产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管理,待石头成年后再交还给他自己管理。后石头的奶奶保管了石头父母留下的遗产。叔叔于是要求奶奶将房产以低价卖给自己,奶奶有权处理这些房产吗?律师解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我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是一种相互的权利。父母死亡时,子女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时,父母依法继承子女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顺序,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顷序的继承人继承,体现了养老育幼的继承原则。由于未成年人不懂实现自己的权益。因此,在继承关系中,尤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从民事行为上来说,故事中如果奶奶任意处分石头所取得的遗产,属于明显损害被代理人石头的利益,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我国继承法在许多方面保障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利:在法定继承中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继承份额予以特殊照顾;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应为来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依法保护胎儿的继承权;以强制力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仍然依法享有对父母双方的遗产继承权。不仅如此,法定代理人处分未成年人的继承遗产更要受到限制,一旦不利于未成年人,则属于违法无效的行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